PG电子浙江,杭州。占先生把车误停在了别人的私家车位上,不料第二天车轮胎被锁不说,还被索要2000元停车费,占先生无法接受,便换上备胎扬长而去!
占先生的车位是租的,物管说租的车位没有固定的地方,一般都是哪有空位车就停哪,不过,上面挂有车牌号的车位是绝对不能停的,那是业主买下来的。那天,占先生临时有事回来晚了,因为急着回家,他一不留神就把车误停在了别人的私家车位上。
等第二天占先生下来取车时,发现车位上面挂着车牌号,下面还有停车要被锁轮胎的提示,低头一看,自己的车轮胎还真被锁了。
占先生知道是自己错了,就联系到车位主真诚地道了歉,并承诺以后不会再有第二次了,希望对方能看在大家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份上,帮忙把锁打开。
可车位主却并不接受占先生的道歉,她表示,之前有人停在她的车位上一个晚上给了她1000元,这次占先生必须给她2000元,她才肯把锁打开。
对此,占先生无法接受,在外面停一晚最多也就50元,要一百二百的还勉强能接受,要2000元那不是讹人吗?
事后,占先生干脆一不做二不休,把那把锁拆下扔垃圾桶了。占先生正为自己的机智而沾沾自喜,不料接下来发生的事,却让他后悔不已。
又过了一天,当占先生上班去取车时,他一下子懵了,车子的四个轮胎都被放了气,而且每个轮胎上都有一条长达十几厘米的口子,无疑车胎都已报废PG电子。占先生曾去咨询过,这四个轮胎换下来大概需要10000元。
可自己这次并没停在私家车位上,这又是谁干的呢?占先生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遭报复了,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想,占先生找到物管调取监控。
调解员联系到车位主王先生,对方表示,要收取2000元停车费那是当时妻子说的气话,至于占先生轮胎被划破的事,他也不知道是谁干的,反正自己没干。
一、车位属于车位主的私有财产,是受法律保护的,任何人不得侵犯,把车停在别人私家车位上的行为,侵犯了车位主的合法物权。
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,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车位属于王先生的不动产,不经王先生同意,占先生是无权占有车位的,王先生有权请求占先生返还车位。
如果占先生拒不返还,王先生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,而不是把对方的车轮胎锁住。
如果王先生因为车位被占先生占有而造成了损失,王先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因此,王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合法的,但2000元明显是有点多了。
二、同样,车子也是占先生的私有财产,任何人不得侵犯,王先生锁车的行为,侵犯了占先生的物权,也是违法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王先生锁了占先生的车,影响到了对方的出行,妨害了对方的物权,占先生有权要求王先生排除妨害,把车锁打开。
三、如果王先生出于报复心里,偷偷把占先生车子的四个轮胎都划坏了PG电子,那王先生的行为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。
如果对占先生造成的损失比较小,王先生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,将被处拘留和罚款,如果对占先生造成的损失比较大,超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,那王先生就会受到刑事处罚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,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PG电子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而占先生更换四个轮胎需要1万元,已经超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,因此,如果经查证情况属实,那王先生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任何时候,我们都不应该因为自己占理而做出有损别人利益的事,要是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,那就得不偿失了。